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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游客买到假货 旅行社先赔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12月21日 

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买到假货,游客该找谁索赔?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在网上全文公布的《旅行社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就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60天内没解决,由旅行社先赔付。该条例若实施,对泉州旅游市场将有何影响,记者昨日作了调查。

      游客不再索赔无门

      与旧条例相比,新方案中最重要的一项是: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若价格欺诈、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旅游者有权在30日内要求旅行社协助更换商品或者全额退款, 60日后仍未得到解决的,旅行社应当先行支付退款。而且地接社违约造成游客损失的,组团社要先承担赔偿责任,随后再向地接社追偿。
  据了解,现行的做法是,游客买到假货后,找消费者协会或旅游质检所投诉,由旅行社联系商店索赔,获赔后再转交给游客。“如果是本地发生的、尚未离开现场的投诉案,我们都可以很好地解决,但是其他情况,有时候难免会因为联系困难以及拖延,最后不了了之。”泉州市旅游局有关人士认为,新方案这一规定,不仅可以使游客获得赔付的手续简化、用时缩短,而且游客将不必再因为已经离开旅游地等客观因素而索赔无门。

      市民支持旅行社赔

      记者随机采访的一些市民,都表示赞同这一条款的增订。国庆期间刚从海南旅游回来的罗女士就认为,现在旅行社通过安排购物场所来赚游客钱,确实很不负责任,同样是去海南,没有指定购物点的旅游团团费要比指定购物点的旅游团团费高四成还多。

      泉州市民王先生建议说,其实不仅应强调规范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还应强调导游在整个旅途期间都有责任提醒游客各类风险,比如在整条步行街,应主动向游客推荐信得过的商家,不要让游客盲目选择;即便是“非指定的”购物场所,导游也应有义务提前告知游客可能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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