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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药品一级召回须24小时内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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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上午10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新闻发言人颜江瑛介绍中美签署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合作备忘录有关情况及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有关情况。以下为发布会部分内容摘要。

  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

  今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主动召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的《特别规定》制定了《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大家知道,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与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药品的召回不同于其它产品的召回。近两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需要,组成开展了相关药品召回的调研和论证工作。国务院《特别规定》的颁布促进了《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出台。《召回办法》于今年9月19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专家、监管部门和企业等不同方面的意见,我国部分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曾经探讨过药品召回的制度,对《召回办法》的制定起到了积极作用。经过反复讨论和修改,《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昨天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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