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州市物价局转发国家、省物价部门有关通知,从6月18日至8月25日,检查全市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医疗单位自2006年7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于不执行政府降价、药品变相涨价、自立医疗收费项目等多种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检查范围
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含“三资”企业);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其它经办机构,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检查时限
2006年7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检查项目
药品价格方面
1.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推迟降价或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不使用或少使用政府降价药品的;
2.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是否改换药品规格或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实际零售价格是否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3.是否在药品实际购进价的基础上顺加作价,药品的实际加价率是否按照政策执行,有无价外回扣等变相提高加价率行为;
4.医院自制药品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是否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有无超过规定的利润率标准或者擅自作价销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