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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规定政府为见义勇为者买单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年01月22日 

从明年起,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后顾之忧在黑龙江省将不复存在。

  今天,在黑龙江省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记者获悉,将于明年起实施的《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了政府为见义勇为者“埋单”。

  “保护规定”共7章51条,其中见义勇为行为排除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约定义务;见义勇为行为认定的听证程序;对确认有异议可复议诉讼等19条规定为全国首次提出。

  记者看到,明确奖励和抚恤见义勇为人员资金来源的是“保护规定”的第三十八条,条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财力状况,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见义勇为专项基(资)金不足以支付见义勇为各项费用时,不足部分由本级人民政府补贴”。

  据了解,“保护规定”对奖励、抚恤金的标准都有提高,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20万元以上的奖金。”

  第二十条规定,“因见义勇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8万元以上的奖金。”

  黑龙江出新规 明确政府为见义勇为者埋单 无人申报举荐确认机关也可调查 目击证人不作证可能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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